青建工〔2022〕289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活動中各方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動高質量發展,我廳對《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青建工〔2017〕551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6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證工程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衛、園林、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工程達到《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的,應依法通過招標選擇工程施工單位。
第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物有所值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市、州、縣(區、行委)、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應當全流程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招標人、投標人應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行政監督要求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推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承擔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
第八條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
第九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條 招標人是按照規定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招標的,應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鼓勵招標人根據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資格審查和評標的能力。
第十一條 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依法需要履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已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工程建設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符合《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外,應當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特點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后審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實行資格預審的,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合格制。
第十四條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必須依法依規編制招標控制價,規定最高投標限價,在招標文件載明,并對工程量清單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招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扉頁應按規定內容填寫,由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注冊造價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否則工程量清單無效。
招標人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的,應具有專業齊全、具備相應資格并注冊于本單位的工程造價執業人員,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一人。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或者招標控制價的計算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應上調或者下浮。
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設計文件均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同時發布在發布招標文件的電子交易平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時,應同時在發布招標文件的電子交易平臺指定位置上傳工程量清單,所上傳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控制價文件的格式、工程量清單相對應。
工程量清單應依據以下內容進行編制: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三)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技術資料;
(四)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和規范;
(五)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第十五條 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或辦理自行招標備案手續;
(二)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
(六)抽取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評標、定標;
(八)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公示;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公告中標結果。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項目估算或投資概算、資金來源;
(二)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標明的招標文件發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限應當自公告發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其招標文件應按照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時,應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同時上傳,供投標人免費下載,確實需要紙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以收抵支”原則收取文件工本費用。招標代理服務費實行“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代理服務費應由委托人支付,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及資格預審方法。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依規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含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應明確專項條款主要內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滿足要求的施工圖紙。
(七)工程量清單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工程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應責令招標人限期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繼續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發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是響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最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只能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不得針對同一標段再以各自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報價和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管理班子的有效證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五)投標保證金支付憑證、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單復印件;
(六)企業和擬派項目經理建筑市場信用評級和分值截圖;
(七)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九)項目管理班子名單;
(十)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十一)資格審查資料;
(十二)《青海省省外建設工程企業登記冊(施工企業》完整內容;
(十三)擬派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承諾書;
(十四)項目經理類似項目業績材料及真實承諾書(如有);
(十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要求編制并加密上傳投標文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隱瞞實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一)投標人投標資格被暫停、取消或被責令停產停業期間;
(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超出有效期、被暫扣、被撤銷的;
(四)財產被接管、凍結或企業處于破產狀態的;
(五)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
(六)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七)投標人與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關系的;
(八)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的;
(九)投標聯合體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未明確各方承擔連帶責任、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或者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
(十)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十一)企業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一年之內(自列入之日起計算)、建筑市場信用等級被列為C級半年之內的(自列入之日起計算);
(十二)擬派項目項目經理到崗履職時間不符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管理規定(試行)》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開標,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采取對招標文件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后,可依法重新招標,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保函(電子保函)或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繳納投標擔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保險。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從其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牟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實行電子開標的,在發布招標文件的電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不可或缺)以及有關技術、工程造價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并應當滿足專業分工需求,其中從依法設立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的工程造價、有關技術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單位熟悉招標項目需求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相關專業的外部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標人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應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采取商務標與技術標相對分開獨立評審,商務評審專家不得少于2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其中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暗標評審。
第三十七條 對于評標時發現的投標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認定偏差的偏離程度。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未規定作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為細微偏差。屬于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不得做為否決投標條件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評標應當使用計算機評標系統進行清標。清標工作應當與評審投標報價的合理性相結合。
第三十九條 初步評審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不可競爭費用未按相關規定足額計取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九)青海省外企業未提供完整《青海省省外建筑工程企業信息登記冊(施工單位)》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致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人出具書面評標報告。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內容包括:
(一)招標情況,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方式和招標的主要過程及接受投標文件情況;
(二)開標情況,包括開標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等情況;
(三)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的方法、內容和依據,對各投標文件的分析、處理無效投標文件的理由及評審意見;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情況;評定分離時,推薦不少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的情況及推薦理由;
(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人投標的具體理由。
(六)其它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需要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提交的相關資料。
評標報告應在評標結束時完成,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章 定 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
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的,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復核情況,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中擇優自主確定中標人,并依法依規接受監督。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招標人自主定標的,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確定中標人,并自定標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標人。
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名稱、排序(如有)、質量標準、工期;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經理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被否決投標的單位及否決投標的原因;
(五)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六)開標記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開標或評標時抽取的評標系數
(八)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限應自發布公示后的次日起算。中標人公示參照中標候選人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候選人或中標人公示結束且無尚未處理的異議后,招標人應在“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打印中標通知書,加蓋公章后向中標人發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可以提交銀行保函或工程履約保證保險,招標人不得拒絕,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作為不良行為記錄進行處理,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青建工〔2017〕5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
標辦法》
2.《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
評定分離辦法》
3.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附件1: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評標內容由商務標、技術標、建筑市場信用標三部分組成,共計100分。商務標由“投標報價和綜合單價”或“投標報價和報價的合理性”組成;技術標由項目管理班子、施工組織設計;建筑市場信用標由上年度和本年度得分組成;商務標占總分的50%,技術標占總分的35%,建筑市場信用標占總分的15%。
一、商務標(投標報價)50分。
商務標評審分兩種方法,在開標時,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并現場公布抽取結果。
方法一:
(一)投標報價得分(35分)
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A%作為總報價評標基數。投標人有效投標總數少于5個時,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均參與算術平均值計算。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數時得滿分,每高于評標基數1%扣1分,每低于評標基數1%扣0.5分,扣完為止。
(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15分)
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按每個分項清單費用占全部清單項目費用的比重,從高到低抽取不少于30項,不足30項時按實際全部評審。綜合單價每項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A%作為該項目的評標基數。綜合單價等于評標基數時得滿分,每高于評標基數1%扣1分,每低于評標基數1%扣0.5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方法二:
(一)投標報價得分(35分)
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剩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乘以A%占70%與招標控制價占30%之和作為總報價評標基數。投標人有效投標總數少于5個時,所有有效投標報價均參與算術平均值計算。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數時得滿分,每高于評標基數1%扣1分,每低于評標基數1%扣0.5分,扣完為止。
(二)投標報價合理性(15分)
(1)投標報價的完整性(3分)。核實投標人是否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所填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是否與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2)綜合單價的合理性(3分)。投標人投標報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及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費用之和是否一致;
(3)取費標準的合理性(3分)。核實不可競爭費用計取,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等。
(4)對商務條款的響應性(3分)。分析對招標文件商務條款的響應程度。
(5)計算錯誤及商務偏差(3分)。分析有無計算錯誤和商務偏差。
以上兩種方法的A值均為95—100的整數,電子招投標在開標解密時,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系數A值和評標辦法,并現場公布結果。
二、技術標35分。
(一)項目管理班子15分
1.項目負責人7分
(1)依據《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項目負責人上年度《青海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分標準》的評定等級,評為A級的加1分,B級和上年度未評級的不加減分。
(2)本年度項目負責人信用得分實行動態管理。按照項目負責人上月最后一天《青海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分標準》評定分值的3%計取得分。
(3)如項目負責人建筑市場信用等級被降為C級,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活動,半年后投標扣2分;如項目負責人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以上得分不得超過7分。
2.項目管理班子成員8分
項目管理班子成員依據《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要求,配備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附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項目管理班子成員配備齊全,得8分。每缺少一人扣分值根據本項目規模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扣完為止。項目管理班子人員需提供崗位資格證書和社保證明。
(二)施工組織設計20分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17分
(1)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3分;
(2)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2分;
(3)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2分;
(4)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2分;
(5)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2分;
(6)施工總平面設計2分;
(7)資源配備計劃2分。
(8)項目的合理化建議2分。
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3分
(1)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1分;
(2)專項方案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1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1分。
招標人根據項目的規模、特點等可適當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分值的比重,最高得分不得超過20分。
同一個專家對每個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打分分值不得相差超過50%,如超出此范圍應寫出書面情況說明。
三、建筑市場信用標15分。
(一)上年度投標人得分依據《青海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規定。按照投標人上年度《青海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分標準》的評定等級,評為A級的加2分,B級和上年度未評級的不加減分。
(二)本年度投標人信用得分實行動態管理。按照投標人上月最后一天《青海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評分標準》評定分值的10%計取得分。
(三)如投標人建筑市場信用等級被降為C級,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活動,半年后投標扣2分;如投保人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以上得分合計不得超過15分。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招投標評定分離辦法
一、招標人確定使用評定分離辦法的,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定標因素(如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項目機構、履約能力等內容)和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二、評定分離一般分為評標、定標兩個階段。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少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定標方法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的使用應遵循合法、科學、“三重一大”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綜合考慮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競價+擇優”等因素最終確定中標人。
三、定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業主)中產生,成員數量為五人及以上單數。招標人應組建不少于兩人的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見證監督,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過程中的管理責任。
(二)定標前期準備。招標人可以在評標結束后對投標人進行考察(包括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項目管理機構、履約能力等)作為定標的輔助材料,所有輔助材料應當客觀描述實際情況。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考察工作。
(三)結合評標報告和其他定標輔助材料,招標人在評標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辦法完成定標,最終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并形成定標報告,存檔備查。
(四)公示。定標后3日內進行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發布中標公告。
四、招標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標方法: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可以采用最低投標價法、平均值法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
(二)集體議事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后形成意見,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
(三)直接投票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投票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排序。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根據招標文件公布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采用記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四)其他方法,招標人可以將上述方法組合使用,也可以結合項目的特點和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其他定標方法。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定期對招標人定標活動進行抽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評估指導。同時,招標人應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定標前簽訂廉政承諾書、定標過程全紀錄等途徑,保證定標工作的廉潔、高效開展。
附件3:
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工程類別工程規模管理人員配備標準(人)主要管理人員備 注房屋建 筑 工 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5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建筑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員可兼任,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 1萬平方米<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7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建筑面積 ≥5萬平方米10項目負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工程,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應各增加1人。 市 政 工 程工程合同價≤5000萬元5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1、合同價低于1000萬元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員可兼任,總人數可減少至3人。2、城市橋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輕軌交通中的橋涵工程,應適當增加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人數。5000萬<工程合同價<1億元6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工程合同價 ≥1億元10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1、工程合同價在1億元以上工程,每增加5000萬元,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各增加1人。2、城市橋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輕軌交通中的橋涵工程,應適當增加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人數。
注: 1.此標準為主要管理人員最低配備標準。 ????????? 2.對于復雜的體育場所、綜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較緊、多班施工作業的工程,在以上配備標 準基礎上應適當增加現場主要管理人員。 |